转载《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 访问量:
  • 2012-05-03 17:31:07
  • 编辑:

[HTML]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的透明度。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下发了《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建房〔201229号)。根据通知要求,《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后第一个半年期间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应于331前扫描上传并在我局网站公示。

现截止201241日,还有100多个住宅小区(详见附件)尚未扫描上传至管理端,未在我局网站公示。20117月至12月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尚未在小区公示并扫描上传的企业(含物业服务处),务必于415日前补公示并扫描上传,否则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公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支持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公开收支信息,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资料的扫描和上传工作。若因业主委员会的原因无法公示并扫描上传的,请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我局房管处(传真号码:8122659),我局将转街道办督促业主委员会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公示工作,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的公示形成制度,于每年七月初,将当年一至六月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宣传栏、梯道口公示栏等)公示,经业主确认无异议后,于731日前将公示资料扫描并上传至管理端;每年一月初公示上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明细和公共收益收支明细,经业主确认无异议后,于元月31日前将公示资料扫描并上传至管理端。

附件:尚未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站公示2011年下半年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名单(截止201241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HTML]

  • 企业项目

    Project

  • 友朋期刊

    Periodical